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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处罚《规定》发布时间:2006-8-4
我省今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下称《规定》),经反复征求意见并修改后,7月28日在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通过。《规定》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1、交通协管员无行政处罚权 28日通过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持交通秩序,但不得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协管员不是公务员,没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 2、高速路上倒车最高罚200元 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造成后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并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行为处罚款200元。另外,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3、驾驶机动车不让盲人罚200元 有关负责人说,这次通过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要求。比如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将被罚款100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盲人将被罚款200元。 《规定》对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察指挥的;逆向行驶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驾驶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及在夜间没有灯、照明不良或者有雾、雨等能见度低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等行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4、无证驾车罚款1500元 由于无证驾驶对道路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将处以15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处以400元罚款。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也将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15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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