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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手房交易个税今起强征发布时间:2006-8-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8月1日起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其中个税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合理费用”免征税费,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今天就此情况记者在海口房地产交易中心采访时,看到整个海南房地产交易中心冷冷清清,并未出现像内地一些城市排队“抢末班车办手续”的现象,而海口其他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情况也是如此。 据海口房地产交易中心副主任叶青介绍,今年7月份以来,二手房交易一直都很平淡,交易中心接到的有关二手房转让所得强征个税的咨询电话也不多。为何海口市场对二手房出售新规没有强烈反应?叶青分析认为,主要因为二手房强制征收所得税并非新政,海南早在1994年就已经对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海南房地产市场对政策已经消化得差不多了。 据了解,1994年,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即规定,二手房转让所得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以前只是业主“自愿缴纳”,国家并没有要求强制执行。1999年,国家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税又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二手房个税政策更加明确了一系列的操作细则和税前扣除项目,使政策执行更加有据可依。 由于海南二手房市场对政策的消化能力已经加强,因此,二手房个税政策对二手房市场的影响不太大。虽然二手房个税政策对海南二手房市场影响不大,但二手房转让新规一定程度上对卖买双方心理上造成一些影响。在某行政部门工作的陆女士称,4年前她在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子,本来打算近期出售后再购套新房,但现在她不想出手了,等明年再考虑。 从8月1日开始,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对于出售5年内次新房的房主而言,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这两项税费成了不可避免的售房成本。新政之下如何省钱?对个人出售自住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普通住宅)。据了解,5年内出售的次新房中有近30%的房产距5年期满仅剩不到一年的时间,因此在不急于出售的前提下,房主可以考虑先行出租,待期满后再进行出售,可以享受免征个税及营业税待遇。 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格再购房的市民,其出售原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视新购房的价值进行全部或部分免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孰先原则为准;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海口市民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购买了新住房的,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的销售额,那么,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享受减征同比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继承和赠予房产,业主可不必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只需持双方的继承、赠予公证书,连同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夫妻双方共同出让证明,到地税局直接办理完税手续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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